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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必须做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基层治理的社会化水平。

葡萄牙民法典第10条规定:一、法律无规定之情况,受适用于类似情况之规定规范。[17]王轶教授认为,价值判断问题意在以讨论事实判断问题得出的结论为前提,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决定生活世界中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适合采用民法手段进行协调,并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相应的利益关系做出妥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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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明确性、严格性,法官必须依照法律规范审理案件。被告朱某彪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某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要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该将实在与理性、具体与抽象、现实与将来,特殊与普遍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才能做出价值权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的价值,体现在《民法总则》2条、第4条和第113条等。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司法中起着价值判断、价值导向和价值指引作用。

同类案件有黄某、洪某诉梅某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参见(2014)丰民初字第05325号民事判决书。自由,是民法作为部门宪法的核心价值,体现为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过错责任等民法基本理念,它强化了个人的自由意识。应当具有连续性,而不应陡然巨变。

如果我们将注意力局限于个别的孤立的规则,那就不可能了解法的性质。[49]再如,魏德士认为,法理学的典型研究对象和任务包括:什么是法、法起什么作用、为什么法在起作用、法为什么有效、法与正义之间是何关系、法如何适用和发展、法(理)学是不是一门科学等这些主要问题,法哲学强调的是对法的理性地再反思,涉及的是法应当如何的问题。[45]劳埃德认为:法理学涉及关于法律的性质和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性问题,关于法律与正义和道德的关系,关于法律的社会特性的研究。[42]因此,当普佛尔滕等人使用哲学的视角或方法观察和研究法律时,其视界所见到的对象实际上已经不再是法教义学、法史学的视域所看到的法律。

如果说张文显教授在《法哲学范畴研究》中系统分析了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及其内在机理,[2]由此正式构建了一套涵括了法学、法律、法治三个基本题域的法理学范畴体系,[3]而且使得这套范畴体系成为中国法理学颇具影响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4]那么,法理概念的提出则进一步更新了这套范畴体系,并使其更为严整、融贯。[26][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一卷),罗智敏译,[意]纪蔚民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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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拉伦茨所谓法学方法论的特征即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3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引论,第19页。[6][美]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许良英、范岱年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44页。不管这些既有理论论述的所谓法律是哪种性质的法律、何种形态的法律(作为现实形态的法制与作为理想形态的法治),强调的是法律的何种一般原则或根本原理,它们至少都忽略了本应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学。

更为重要的是,苏格拉底借由认识你自己的德尔菲神谕,反省了人类进行哲思追问和哲理求学的理性限度,即人类被认为只是具有爱智的性质,至于智慧本身则被归诸于神灵。因此,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有待进一步自觉和反思的问题。这使得以法理来界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克服了上述对象直陈式和问题论域式两种法理学研究对象之理论模式的诸多缺陷,更为准确、全面地澄清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也更为合适地表征了法理学的问学方式和学问特质。[98] 3.作为价值的法理 法理除了具有本体/实体、方法/视角的维度,还具有价值的维度,它主要试图回应、解决的是依据法理应当如何的问题。

这实际上就与其他法理学者为了在法学的学科内部区分法理学和其他分支科目所采取的策略异曲同工了,亦即表面上简单直接地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但是实则已经针对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或限定。[44]这无疑是众多对象直陈式理论模式的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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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谓的一般性、普遍性,大都存在相应的程度问题和参照问题。反之,即使是使用相同表述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可能探究的内容也会存在差别。

参见[德]马蒂亚斯•耶施泰特:《法理论有什么用?》,雷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9-51页。但是,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为实证法,就是预先设定了实证法与自然法之间并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因而实际上暗自设定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和主张。作为学问的法学主要被视为一门探究系统法律知识的科学活动,这种科学活动主要发生于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学场域中。同样,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为自然法,则是预先假定了对于自然法的研究无需涉及对实证法的研究。四、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分析和证成 基于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这个悬而未决问题的自觉和反思,通过对既有理论的检讨和批判,《法理》提出了法理的概念,主张法理应当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倡导法理学应当成为法理之学。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更专注法律的思维或思想。

因为我们往往还在以下语境中使用法理这个语词,比如,……的法理分析、……的法理解读、法理推理、法理思维等等。因而,对于法理的概念化解析和类型化阐释,实际上就是在回答,法理概念为何以及如何能够回应那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究竟(应该)是什么。

法理也是法之价值,对于法的价值、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体系的研究,是法理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12]参见[美]保罗•费耶阿本德:《反对方法》,周昌忠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

第二,众多学者俨然知晓简单地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远不足以把法理学与其他法学科目区分开来,因而各自基于对于法理学问学方式和学问特质的理解,针对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给予了进一步的特殊规定或限定。[57]参见注[1],第15-22页。

[86]参见[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63]德沃金所谓我们只有承认法律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才能解释我们对于法律的特别尊重。因此,作为一个全新的基础性法理学范畴,法理概念的提出对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一般法理,意指统摄各个部门法领域的一般性、普遍性法理,大体对应着属于法的一般理论或一般法律科学领域的法理。

[95] 1.作为本体/实体的法理 作为本体或实体对象意义的法理,主要旨在回答或侧重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法理?法理的内涵要素、外延范围、特质属性为何?存在哪些法理?存在何种类型的法理?等等。[51]齐佩利乌斯认为:法哲学从一开始就致力于用理性的手段研究法的概念和正义这两大问题。

例如,法理中国这个概念就主要是一个具有明显价值规范性意涵的概念,它试图回应、解决中国应当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法治中国应当具有何种理想形态,法治中国应当具备何种价值规定性等有关法治中国的规范性问题。但这一答案只是迫使我们回到更加基本的问题上去:法是什么?[9]人们从来不会纠缠于探究什么是化学、什么是医学这样的问题。

相较于既有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模式,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具有更大的理论优势。又如,《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理论指南》针对部分法律的永恒主题阐释了法律和道德义务理论、权利理论、惩罚理论、责任理论、立法理论等涉及诸多具体法律部门共通性问题的一般法理。

应当具有明确性,而不应含混不清。法理涵盖了法律的事实、规范和价值三个主要论域,包括了法学之理、法律之理、法治之理。法律哲学的两项根本问题是,什么是正当法和我们如何认识及实现正当法。[19]正是对于概念作为哲学的认识对象、理性主义辩证法作为哲学的认识方法和爱智作为哲学的认知限度的自觉和反思,体现了苏格拉底对于人类进行哲思追问和哲理求学的自我觉悟和反身思考。

[60]耶林所谓法律史必须记载下的一切丰功伟绩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废除、土地财产自由、经营自由、信仰自由,如此等等,所有这一切,须经最激烈的、常常是持续几百年的斗争才能赢得。中国哲学也是经由概念/范畴予以展开,参见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中华书局2017年版。

就法而言,这意味着:法提出了哪些问题以及应以何种思考方法回答这些问题都取决于法本身的性质和功能。法理还涵括了有关法治的性质、形成、模式和意义等基本问题的法治之理。

[47]瓦克斯认为,法理学关注的是对法律进行最抽象的理论分析(例如关于权利、义务的性质、法律推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经常暗含在实体法分支中)。法理具有基本法理、一般法理、具体法理的不同层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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